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实施禁飞”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7-19 12:50:53 来源:本站
四川省通用航空协会
川通航协发(2016)015号
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实施禁飞”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我协会接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通知,为确保“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的安全顺利举行,现面向协会会员发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禁飞的通知,请各会员单位、个人对此项工作予以支持。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临时空中控制区范围为成都市十区五市五县行政区域的连线空间范围(临时控制区范围)(N31°26’23’’E103°58’43’’、N30°42’16’’E104°53’48’’、N30°07’31’’E104°40’32’’、N30°02’39’’E103°49’58’’、N30°03’42’’E103°24’33’’、N30°15’13’’E103°00’33’’、N30°42’38’’E103°02’18’’、N31°26’23’’E103°58’43’’)。
二、临时空中控制区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零时到7月25日24时。
三、禁飞期间,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
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禁止飞行、施放。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相关单位的严肃处理。
根据已下发的文件飞云系统已划设本次空中管制区的范围,详见下图。
四川省通用航空协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